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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应康与阮晋厂、甄茂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应康,阮晋厂,甄茂成,淮南市毛集泰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01号原告:梁应康,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陈郁松,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晋厂,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庞士光,长丰县水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茂成,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淮南市毛集泰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刘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应康诉被告阮晋厂、甄茂成、淮南市毛集泰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应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阮晋厂、甄茂成、淮南市毛集泰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应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永康撤回对被告阮晋厂、甄茂成、淮南市毛集泰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朱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文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