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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与谢北川、李婷、黄丽英、郭金海、杨林、黄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谢北川,李婷,黄丽英,郭金海,杨林,黄永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42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杨丽,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琳玲,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熊忠平,该行广州市分行职员。被告:谢北川,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婷,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黄丽英,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郭金海,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杨林,住广西兴业县。被告:黄永红,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诉被告谢北川、李婷、黄丽英、郭金海、杨林、黄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讼保全费372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负担。审判员  鲍国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冰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