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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42号陈冰、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42号案外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冰,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原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张增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冰与被执行人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迈天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工)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南通建工称,(2014)琼环民初字第2号《���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对南通建工与澄迈天浙公司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一、澄迈天浙公司应付涉案工程款及利息如下:1、经双方结算,澄迈天浙公司应付南通建工涉案工程款共计54155753.32元。二、对涉案工程款支付时间及方式进行了约定。三、如澄迈天浙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南通建工支付工程款,南通建工对澄迈天浙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之涉案建设工程即老城商业广场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基于已生效的(2014)琼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南通建工对老城商业广场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南通建工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相关内容,故要求本院裁定中止对(2015)琼海法执字第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事法院征询异议公告》所列全部拟裁定��户房产(共计210套)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冰名下。本院查明,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海仲(湛)字第79号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陈冰与澄迈天浙公司2012年1月19日签订《老城商业广场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约定陈冰向澄迈天浙公司认购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商业广场地下室、一层至四层整层铺面及部分住宅,建筑面积约为14000平方米,总房价款约为6090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协议当日付清100万元定金,尾款5990万元在合同生效之后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陆续向澄迈天浙公司支付。认购协议签订后,陈冰分别于2012年1月19日、5月18日、12月7日及2013年2月7日、5月8日分9笔将购房总款4920万元通过银行支付至澄迈天浙公司指定账户。2013年7月3日,澄迈天浙公司取得证号为(2013)澄房预字024号的《澄迈县房产预售许可��》。同年7月5日,双方正式签订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产买卖清单》,明确约定陈冰购买澄迈天浙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澄江北路东南侧老城商业广场共计235套房屋,上述房屋总价款为6418.437万元,付款方式为陈冰已于2013年5月8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2013年7月5日,澄迈天浙公司出具收据,确认包括前述所付购房款4920万元在内共收到上述房屋全部购房款6418.437万元,同时出具一份《收到购房款确认书》,对双方收付款情况进行确认。该调解书最终确认:1、陈冰与澄迈天浙公司于2013年7月5日签订的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澄江北路东南侧老城商业广场共210套房屋的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归陈冰所有;3、澄迈天浙公司自本调解书时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210套房屋交付给陈冰;4、澄迈天浙公司自本调解书时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前述210套房屋所有权证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过户至陈冰名下,过户税费由陈冰和澄迈天浙公司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琼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澄迈天浙公司应付南通建工涉案工程款及利息。经双方结算,澄迈天浙公司确认应付南通建工涉案工程款共计54155753.32元;南通建工同意放弃澄迈天浙公司所欠以上工程款的利息。二、涉案工程款支付时间及方式。澄迈天浙公司应分别于2015年1月31日、2月28日、8月31日之前向南通建工支付涉案工程款中的2000万元、1000万元和1000万元,并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的涉案工程款14022003.32元。三、如澄迈天浙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南通建工支付工程款,南通建工对澄迈天浙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之涉案建设工程即老城商业广场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本院在执行陈冰与澄迈天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琼海法执字第128号征询异议公告,对该公告所列老城商业广场共计210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征询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申请执行人陈冰已支付完本院(2015)琼海法执字第128号征询异议公告所列共计210套房产的全部购房款,故对案外人南通建工以其对老城商业广场项目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为由而要求本院中止对(2015)琼海法执字第128号征询异议公告所列全部拟裁定过户房产(共计210套)��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冰名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雷 鸣代理审判员 姜 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镜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