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吕良丰与傅巍军、周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巍军,周莹,吕良丰,潘红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巍军,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3********,住浙江省龙游县塔石镇钱家村西徐**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莹,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7********,住浙江省龙游县塔石镇雅村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良丰,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5********,住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龙丰村吕家**号。原审被告:潘红建,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4********。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越园路**号**幢*单元***室。上诉人傅巍军、周莹为与被上诉人郑吕良丰及原审被告潘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5)衢龙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傅巍军、周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巍军、周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慧芸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5)浙衢商终字第234号潘红建:本院审理上诉人傅巍军、周莹与被上诉人郑吕良丰及原审被告潘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作出(2015)浙衢商终字第23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傅巍军、周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