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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田野、马家驹与耿金泉、刘三女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野,马家驹,耿金泉,刘三,耿术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田野。原告马家驹。委托代理人卢鹏程,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金泉。被告刘三女。被告耿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野、马家驹与被告耿金泉、刘三女、耿术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野、马家驹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野、马家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田林海审判员  汪悦龙审判员  田学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洪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