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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王蔚与西安天太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蔚,西安天太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862号原告王蔚,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临潼区西铁社区*号。委托代理人任淑玲,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天太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中段赛高国际*幢*单元**层****室。注册号620103200024865。委托代理人韩浩,男,该公司职员。原告王蔚与被告西安天太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蔚的委托代理人任淑玲,被告天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蔚诉称,2012年2月20日被告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对其进行聘用,但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月10日被告无理对其辞退。其认为,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即结束。被告继续对其进行聘用,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该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未予签订,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差额工资4.07万元。被告天太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原告签订了2012年2月20日到2013年2月20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其屡次要求与王蔚签订合同,但王蔚均拒绝。其认为仲裁裁决正确,不需要向王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蔚于2012年2月20日入职被告天太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11月6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7万元。2015年4月22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未劳人仲案字(2015)97号裁决,驳回原告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形成诉讼。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未劳人仲案字(2015)97号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入职后,被告及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原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凯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