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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常庆与张兆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常庆,张兆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654号原告:陈常庆(曾用名陈长庆),男。被告:张兆刚,男。本院在审理陈常庆与被告张兆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常庆以被告张兆刚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常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常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常庆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