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常庆与张兆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常庆,张兆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654号原告:陈常庆(曾用名陈长庆),男。被告:张兆刚,男。本院在审理陈常庆与被告张兆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常庆以被告张兆刚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常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常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常庆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