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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郝某。被告王某。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郝某于2015年6月26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解 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雅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