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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本院民一庭与李保生,李新芽其他民事普通执行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107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李保生。被执行人:李新芽。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9)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905号民事判决移送执行李新芽、李保生拖欠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本案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李新芽、李保生应支付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54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上述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3590元。现本院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新芽、李保生有财产可供履行本案债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保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59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货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59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货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陈东超审 判 员  彭书红助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