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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周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蔺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308号原告蔺某。委托代理人王其欣,莱芜莱城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原告蔺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其欣,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蔺某诉称:双方于2000年5月份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陈某甲曾几次将其胳膊腿部打青,打的耳朵听不到声音,牙齿掉了半块。2012年2月份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其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蔺某和陈某甲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乙由蔺某抚养,陈某甲按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陈某甲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虽然分居三年,但仍是有感情的。儿子生病期间,其给蔺某发QQ信息,儿子想念她,其电话也没有变。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蔺某和陈某甲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现就读周铁小学六年级,平时由爷爷奶奶照料。现蔺某向本院起诉陈某甲要求离婚,陈某甲不同意离婚。审理中,蔺某和陈某甲一致确认分居是2012年2月开始的,但陈某甲陈述其打电话给岳父岳母问蔺某下落及联系方式,但是其岳父岳母都拒绝了。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村委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蔺某与陈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现就读周铁小学六年级,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后虽为家庭生活发生矛盾,是因双方婚姻生活中缺乏沟通、交流、缺乏理解所致,双方应积极沟通化解矛盾,现陈某乙年纪尚幼、心理脆弱,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相包容,以家庭和儿子的利益为重,和好是有可能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蔺某要求与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蔺某与陈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蔺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宇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