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孟某甲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孟某甲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579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6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孟某甲,男,1984年7月1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陈某诉被告孟某甲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诉称:陈某、孟某甲于2014年1月13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孟某乙由孟某甲抚养,陈某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孟某甲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协助陈某行使探望权的义务,特起诉要求判令陈某每周探望婚生女孟某乙一次,每周六接婚生女孟某乙到陈某处,每周日送回孟某甲处;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陈某享有与婚生女孟某乙共同相处一半的时间;陈某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时间段探望婚生女孟某乙,由陈某、孟某甲另行协商探望时间;本案诉讼费用由孟某甲承担。孟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视为孟某甲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陈某、孟某甲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孟某乙。2014年1月13日,陈某、孟某甲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孟某乙由孟某甲抚养,陈某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陈某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当事人陈述与自认等证据随卷佐证。本院认为:探望权作为亲属权的一项延伸权利,它是建立在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上的,所涉及的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陈某要求探望婚生女孟某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探望权行使的客观情况容易发生变化,其行使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宜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本院不宜规定的过于细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陈某每月探望婚生女孟某乙两次为宜,具体时间和方式由陈某、孟某甲自行协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某有权每月探视婚生女孟某乙两次,被告孟某甲负有协助义务;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