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冯海福与蒋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蒋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冯某甲,男,生于2000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法定代理人冯某乙(系冯某甲生父),生于1964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蒋鑫,男,生于1994年6月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乔元庆(系蒋鑫舅公),生于1946年6月2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蒋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冯某乙负担。审判员 向孝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龙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