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外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昆山欣汉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玄天纺织有限公司、傅仁宏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玄天纺织有限公司,昆山欣汉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傅仁宏,陈长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外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玄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联邦国际商务花园40号楼5室。法定代表人傅仁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跃青,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欣汉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华夏路东1号。法定代表人胡晓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强,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文斌。原审被告傅仁宏,台湾地区居民。原审被告陈长茹。委托代理人傅仁宏,系陈长茹配偶。上诉人昆山玄天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山欣汉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傅仁宏、陈长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昆山玄天纺织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外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昆山玄天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上诉人昆山玄天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玄天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0元,减半收取为5930元,由上诉人昆山玄天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