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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晓庆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晓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530号罪犯黄晓庆,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于广西都安县,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黄晓庆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和中,上诉人黄晓庆申请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河市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黄晓庆撤回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日入监狱服刑。2014年4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9日),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晓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3月止共获奖励分73.7分,获2013、2014年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晓庆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晓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晓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