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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传梅与安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梅,安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李传梅,女,1955年出生,回族,住沈丘县。被告安付军,男,1967年出生,汉族,沈丘县新安集镇安庄行政村安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梅诉被告安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传梅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