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龚建筑与谢扬群、李聪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筑,谢扬群,李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龚建筑,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谢扬群(曾用名谢群),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李聪丽,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龚建筑与被执行人谢扬群、李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扬群、李聪丽应偿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扬群、李聪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龚建筑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扬群、李聪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扬群、李聪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