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培国、谢先洪与谢先洪、李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刘培国。被告谢先洪。被告李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国诉被告谢先洪、李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国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尽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 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