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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忠会,农民。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李林静随被告李某生活,由原告一次性付清女儿抚养费及给予被告生活帮助款共计85000元;原告韩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孩子,被告李某应予协助。三、被告李某在原告韩某处的个人陪嫁品沙发一套、茶几一个、餐桌一张、椅子4把、玻璃茶具一套、脸盆架一个、被子5床、褥子1床由被告李某带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