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武锦文、吕素萍与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分局、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分局柳湖乡土地管理所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锦文,吕素萍,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分局,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分局柳湖乡土地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崆行初字第12号原告武锦文。原告吕素萍(系原告武锦文之妻)。被告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分局。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局局长。被告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分局柳湖乡土地管理所。负责人张志刚,该管理所所长。原告武锦文、吕素萍诉被告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分局、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分局柳湖乡土地管理所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原告诉状,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暂行办法》第三条一款(二)项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案件的管辖和诉讼时效有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锦文、吕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兴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容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