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边四清、何占军、杨继光、郭晓云、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边四清,何占军,杨继光,郭晓云,高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负责人王文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惠博。被告边四清。被告何占军。被告杨继光。被告郭晓云。被告高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被告边四清、何占军、杨继光、郭晓云、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