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有万、李忠琼申请执行会理县七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侯柯含、毛芳、侯朝国劳动仲裁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万,李忠琼,会理县七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侯柯含,毛芳,侯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理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张有万,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李忠琼,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执行人会理县七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会理县滨河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畏,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侯柯含,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毛芳,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执行人侯朝国,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劳人仲案字(2014)第5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会理县七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侯柯含、毛芳、侯朝国仲裁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毛芳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理信用社6214572185000257103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6097元至本院解除冻结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学发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唐 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 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