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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建坤与唐荣钦、闫亚峰、卓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坤,唐荣钦,闫亚峰,卓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527号原告张建坤。被告唐荣钦。被告闫亚峰。被告卓佳佳。原告张建坤与被告唐荣钦、闫亚峰、卓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雪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坤诉称:2014年10月11日,被告唐荣钦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10日,借款利率为0.6%,滞纳金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闫亚峰、卓佳佳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为此要求判令,1、被告唐荣钦返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按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同期同类利率的四倍给付滞纳金;2、被告闫亚峰、卓佳佳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唐荣钦、闫亚峰、卓佳佳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被告唐荣钦向原告张建坤借款,被告闫亚峰、卓佳佳为担保人。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2月10日。被告唐荣钦迟延还款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滞纳金。被告闫亚峰、卓佳佳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签订协议后,原告张建坤扣留一个月利息1800元后,给付被告唐荣钦借款28200元,被告唐荣钦向原告张建坤出具借款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唐荣钦又给付原告张建坤一个月利息1800元,本金未归还。另查明:2014年10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以内基准利率为5.6%。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条》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唐荣钦向原告张建坤借款,被告闫亚峰、卓佳佳为担保人,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原告与被告唐荣钦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原告与被告闫亚峰、卓佳佳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张建坤预先扣除利息1800元,被告唐荣钦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28200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被告未按照约定返还原告借款、给付迟延履行滞纳金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唐荣钦返还借款本金28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滞纳金按照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唐荣钦按照年利率22.4%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闫亚峰、卓佳佳未对保证方式明确约定,被告闫亚峰、卓佳佳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闫亚峰、卓佳佳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闫亚峰、卓佳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唐荣钦追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七、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荣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建坤借款本金28200元,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按照年利率22.4%给付逾期利息。二、被告闫亚峰、卓佳佳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唐荣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兼)书记员  王 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