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侯占林与刘广奎、姚荣、刘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占林,刘广奎,姚荣,刘志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占林,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奎(曾用名刘文奎),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文君(系刘广奎的哥哥),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连环湖镇温德沟子村唐吐马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荣,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伟,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秀娟,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占林与被上诉人刘广奎、姚荣、刘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杜一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5月16日下午5时许,原告侯占林与三被告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在一起。原告受伤后,于2014年5月16日至5月27日在杜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右颞部头皮挫伤、右手软组织挫伤”,花费医药费共计3109.42元。另查,杜尔伯物蒙古族自治县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9634.10元,即日均为26.39元。黑龙江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5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原、被告因土地纠纷发生矛盾,进而厮打在一起,导致原告头部、后手受伤。对此三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且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共同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原告自身也存在相应的过错,且在厮打过程中原告用棒子殴打被告刘光奎,应承担主张要责任。原告因受伤住院共计花医药费3109.42元,其提供了病案及合法票据,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住院11天,并在庭审中自认出院即视为医疗终结,故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应按11天计算;原告为农村居民,上述费用计算标准应按每天26.39元计算。故原告误工费应为290.29元(26.39元/天×11天),护理费应为290.39元(26.39元/天×1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550元(50元/天×11天)。对于原告请求的交通费300元,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刘广奎、姚荣、刘志伟连带赔偿原告侯占林各项经济损失共级1272.01元[其中医药费932.83元(3109.42元×30%)、护理费87.09元(290.29×30%)、误工费87.09元(290.29元×30%)、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550元×30%)]。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2、驳回原告侯占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占林负担35元,被告刘广奎、姚荣、刘志伟负担15元。上诉人侯占林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同一案件,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杜一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双方为均等责任,而本案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70%,原审认定事实上存在偏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刘广奎辩称,1、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在(2014)杜一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中,虽然认定姚荣与上诉人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该判决中,该判决所基于的案件事实与本案是同一案件事实,该判决结果是对我方作出不合理的判决,但是我方基于邻里关系没有上诉,这并不意味着本案原审判决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侯占林与被上诉人刘广奎、姚荣、刘志伟因土地纠纷发生争议,双方均未采取合法手段解决纠纷,导致上诉人侯占林受伤,上诉人侯占林与三被上诉人对此均存在过错。发生冲突后,上诉人侯占林使用棒子攻击被上诉人,致使损害后果严重,上诉人侯占林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判决关于责任划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原判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侯占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海陆审 判 员 袁丽斯代理审判员 傅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军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