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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京安安达(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7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南里甲14栋。法定代表人吴山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被执行人京安安达(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64号三层301-7。法定代表人樊晓,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京安安达(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京安安达(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兴人社监罚字(2014)第11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京兴人社监罚字(2014)第1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 剑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祁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