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信宜市江南花岗岩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宜市江南花岗岩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388-1号申请执行人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罗旺典,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昌盛,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梁宁,该局干部。被执行人信宜市江南花岗岩厂,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东镇街道长塘垌心。负责人仇源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茂信法行非诉审字第2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和信人社监字(2014)第4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向被执行人信宜市江南花岗岩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信宜市江南花岗岩厂立即履行支付拖欠李德松等39人的工资(总额246454元)和缴纳执行费359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信宜市江南花岗岩厂至今未履行上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信宜市江南花岗岩厂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信宜市支行新里分理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信宜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并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信宜市江南花岗岩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信宜市支行新里分理处账号为44×××60的账户存款12052元;划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信宜支行账号为73×××31账户存款9155元,上述案款划入信宜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市支行的2016052129200XXXXXX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庆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