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执民字第4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培初与金迎捷、侯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培初,金迎捷,侯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4207-2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初。被执行人:金迎捷。被执行人:侯韶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培初与被执行人金迎捷、侯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侯韶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谢池商城C座505室房产。2015年6月2日,林泽(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新泽生活区25幢8号,公民身份号码:××)以14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侯韶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谢池商城C座505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28.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归买受人林泽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25.51平方米,证号:温国用(2010)第1-150019号,地号:1-14-13018-601]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林泽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泽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林泽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林泽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温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