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袁永福、党树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袁永福,党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周健。被执行人袁永福。被执行人党树香。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06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06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06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7362.5元。申请执行费160元,由被执行人袁永福、党树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东审 判 员 张惠娇人民陪审员 李立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娟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