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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诉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长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诉初字第0019号起诉人:陈长锦。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起诉人陈长锦以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陈长锦诉称:2002年12月27日,经村民推选我为本村村民曹兰英申办用地手续,2003年1月9日向五烈国土所递交相关材料并交纳了规费,但国土部门一直未进行审批和发证,直至2015年5月18日才发放了用地许可证。由于国土部门未及时发证,使我多次向国土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追问发证的情况,导致产生了80个工日的误工。现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行政行为久拖违法。二、判决被告赔偿误工损失4800元并赔礼道歉。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人陈长锦与所诉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长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加志审判员  吕同林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