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蒋仕明与廖杰借用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仕明,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蒋仕明,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廖杰,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暂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蒋仕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攀东执字第3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