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廖春秀与吴小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春秀,吴小红,夏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廖春秀。被执行人吴小红。被执行人夏康林。申请执行人廖春秀与被执行人吴小红、夏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营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小红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2600元扣划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账户,用于其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清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