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赖祥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祥生,林梓芳,丘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101-2号申请执行人:赖祥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林梓芳,男,汉族。被执行人:丘新兰,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赖祥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梓芳、丘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林梓芳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赖祥生偿还欠款150000元;被执行人丘新兰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惠城法执字第110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丘新兰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分行账户存款共计250000元,现被执行人丘新兰向本院提出上述账户是其退休金养老账户,需维持基本生活费用,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丘新兰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分行账户的存款共计2500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