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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三终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魏云峰与郭叶蓓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云峰,郭叶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三终第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云峰。委托代理人唐永明,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叶蓓。法定代理人廖志云,系原告郭叶蓓之父。法定代理人郭明曲,系原告郭叶蓓之母。上诉人魏云峰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收到上诉案卷,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罗晖、唐英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上午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魏云峰及委托代理人唐永明、被上诉人郭叶蓓的法定代理人郭明曲、廖志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郭叶蓓堕落地点的基本事实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郑冬平代理审判员  罗 晖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