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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汪悄恩与汪晴恩、汪理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悄恩,汪晴恩,汪理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汪悄恩,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汪晴恩,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汪理永,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砀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晴恩之妻祝丽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府骏苑支行62×××77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万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