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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与孙铁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铁丑,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并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铁丑(又名孙六儿),男,汉族,清徐县农民,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委托代理人武志强,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法定代表人李保恩,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银连。委托代理人刘庆平,山西景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铁丑与被上诉人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孙铁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铁丑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志强、被上诉人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银连、刘庆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与孙铁丑签订一份《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承包合同中第四条第七款约定:乙方(孙铁丑)在受让经营期限内负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宜林地、疏林地必须在五年内完成绿化,使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设计株数的85%以上。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甲乙(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孙铁丑)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10万元。补充协议中第二条约定:本合同生效时,乙方向甲方缴纳4万元进度抵押金,三年内绿化面积60%以上,甲方退还全部抵押金于乙方。否则甲方扣留抵押金,同时终止该合同。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双方签订后,孙铁丑向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缴纳进度抵押金4万元,孙铁丑开始在承包的土地上绿化造林。孙铁丑向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缴纳2010年到2012年的承包费每年4800元。2011年8月23日清徐县人民政府给孙铁丑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为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代表姓名为孙铁丑,承包期限2009年10月16日至2079年11月1日,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承包地总面积4800亩。2012年3月28日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曾以孙铁丑存在违约行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和补充协议。庭审后,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8月7日撤回起诉,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撤诉。现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又提起诉讼要求与孙铁丑终止双方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依法判令孙铁丑支付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违约金10万元。在一审庭审中,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陈述,2012年3月6日起诉法院后孙铁丑栽种了十几天,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就撤诉了,撤诉后孙铁丑就不再栽种了。孙铁丑栽种的加上承包前个人、集体栽种的树木也达不到绿化60%。而孙铁丑辩解,种植已超过60%,成活率是否够60%不确定。并提供清徐时政要闻2012年4月24日网络截图,同时提供2012年3月10日与太谷县白燕村华强花卉苗木站签订的荒山栽树承包合同和收款收据五张,金额分别为2012年5月5日的312000元、2012年6月8日的325000元、2012年7月4日的344500元、2012年10月6日的318500元、2012年11月9日的325000元。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对孙铁丑提供的太谷县白燕村华强花卉苗木站的承包合同和收款收据有异议,并提供白燕村华强花卉苗木站的经营者徐某某的证明,证明收款收据上的签字及公章都不是华强花卉苗木站的,2012年3月10日也没有与孙铁丑签订荒山栽树承包合同。经向徐某某调查核实,该证明是徐某某写的,是徐某某本人签的字。徐某某称不认识孙铁丑,没有卖给过孙铁丑苗木,更没有签过合同。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徐某某签的。收据也不是华强花卉苗木站出具的。原来的票据是据齿发票,现在是电子发票。收据上那么大的数额不可能收现金,都是通过汇款汇到白燕村华强花卉苗木站帐户的。签了合同都是用正规发票。另查明,麦地掌村委会第一次土地调查时的土地总面积为6526.6亩。农户承包土地面积为383.87亩。孙铁丑承包麦地掌村委会的林地前,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和农户个人已成林的土地面积均包括在本案合同确定的面积内,已成林的树木也未颁发林权证。该合同也未记载已成林的树木有多少、面积有多少。仅在承包林地小班名细表上打了一个对勾。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在一审庭审中提供马峪乡林管站档案载明,未承包到户的个人林地611亩,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400亩,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200亩。孙铁丑对该证据认为,如果是个人绿化的就不会划拔到孙铁丑承包范围内,个人栽种了就应当有手续。在一审诉讼中,双方均未申请对绿化率是否达到60%进行鉴定。经现场观察,孙铁丑在12号、13号、15号、5号班块种植了部分侧柏,5号班块内有村委会种植的。其他班块孙铁丑陈述撒了草籽。现孙铁丑承包的林地范围内大部分是自然生长的植被。以上事实,有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农村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承包林地小班名细表、照片、麦地掌村未承包到户的个人林地花名表、麦地掌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情况、徐某某证明材料;有孙铁丑提供的《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荒山栽树承包合同、收据以及一审调查笔录、现场摄像、一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认为,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孙铁丑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孙铁丑承包后至今已4年多,仅在部分班块上种植了树木。现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以孙铁丑三年内绿化面积未达到60%要求解除合同和补充协议。而孙铁丑提出五年还未到期,按照补充协议绿化率已达到了60%,并提供向太谷白燕村华强花卉苗木站购买树苗花1625000元收据及荒山栽树承包合同,经向白燕村华强花卉苗木站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调查核实,称“不认识孙铁丑,没有卖给过孙铁丑苗木,更没有签过合同。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徐某某签的。收据也不是华强花卉苗木站出具的。”故孙铁丑提供的荒山栽树承包合同及五张收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认定。同时孙铁丑提供的2012年4月24日清徐时政要闻网络截图,能证明孙铁丑在其承包的马峪乡麦地掌村4800亩荒山荒坡上进行植树造林进行过报道,不足以证明绿化率已达到了60%。合同第四条第七款约定:乙方(孙铁丑)在受让经营期限内负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宜林地、疏林地必须在五年内完成绿化,使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设计株数的85%以上。合同虽然不到五年,但只剩余几个月,现场观察种植的树木仅部分班块可见。双方也均未申请林业部门进行鉴定。经向林业部门了解,关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三年内的绿化面积60%的问题,绿化面积是通过绿化措施后达到的面积,绿化措施中直播造林是指直播树籽,不包括撒草籽。合同中对绿化面积60%没有明确约定,但应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进行全面理解。从现场观察孙铁丑仅在部分班块上种植了侧柏,剩余部分班块孙铁丑陈述撒了草籽,也不符合直播造林绿化的措施。孙铁丑承包的24个班块仅在12号、13号、15号、5号班块种植了部分侧柏,绿化面积明显未达到60%。现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要求与孙铁丑解除林地承包合同与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对孙铁丑已种植的树木,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应酌情补偿孙铁丑因种植树木支出的费用10万元,支付费用后树木归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关于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孙铁丑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合同中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现孙铁丑未按合同约定达到三年内绿化面积60%,孙铁丑存在违约,故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孙铁丑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也应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6日签订的《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二、由被告孙铁丑支付原告麦地掌村委会违约金10万元。三、由原告麦地掌村委会酌情补偿被告孙铁丑因种植的树木支出的费用10万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孙铁丑负担。”孙铁丑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绿化面积、亩保存株树及合理设计株树并非法律概念,系林业方面的专业问题,应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而一审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此鉴定评判的专业技术能力,一审法院即当审判员又当鉴定员,仅仅依据其工作人员对涉案林场的现场目测观察就认定孙铁丑承包的4800亩林地“仅在部分斑块上种植了侧柏”、“绿化面积明显未达到60%”缺乏证据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农村林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孙铁丑应在五年内完成宜林地、疏林地的绿化,使亩保存株树达到合理设计株树的85%,现合同还在履行期间未达到5年,一审判决就依据其现场观察认定孙铁丑未能达到约定的85%不当。双方签订的《农村林地承包合同》补偿协议中关于“三年内绿化面积60%以上”的约定属于法律禁止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另外原判第三项要求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酌情补偿孙铁丑因种植的树林支出的费用10万元超出了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且认定支出费用10万元无任何依据。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在一审的起诉。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针对孙铁丑的上诉请求,向本院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七款约定宜林地、疏林地必须在5年内完成绿化,使亩保存株树达到合理设计株树的85%以上,但到目前为止连10%也未达到,该事实已由一审法院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过了。孙铁丑未能完成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关于三年内绿化面积达到60%以上的约定,就是违约行为,原判事实清楚,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由于孙铁丑完成的绿化面积与合同约定需完成的面积差距较大,无需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进行即可判断,该判断属于事实认定,一审法院的工作人员经过对涉案林场的现场观察认定孙铁丑未完成绿化面积达到60%的约定并无不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农村林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孙铁丑应在五年内完成宜林地、疏林地的绿化,使亩保存株树达到合理设计株树的85%,现合同虽然还在履行期间未达到5年,但至一审判决时仅剩几个月,已不可能完成约定的义务,故原判认定孙铁丑违约并予以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农村林地承包合同》补偿协议中系双方自愿签订,其中“三年内绿化面积60%以上”的约定也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孙铁丑关于该约定无效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依法应当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回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判第三项要求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村村民委员会酌情补偿孙铁丑因种植的树林支出的费用10万元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孙铁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光审 判 员  李学贵代理审判员  任维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