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3年3月20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谷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