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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吉林市斌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明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斌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刘明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吉林市斌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刘明丰。原告吉林市斌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吉林市斌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市斌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斌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丽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