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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波诉被告刘信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波,刘信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崔波,男,汉族,住白山市。被告刘信刚,男,汉族,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波诉被告刘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原告已缴纳1942元),由原告崔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廉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