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福建省小方蛇业有限公司与光泽县鸾凤乡茶果场石岐一组、郭建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小方蛇业有限公司,光泽县鸾凤乡茶果场石岐一组,郭建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259号原告福建省小方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法定代表人陈小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清,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泽县鸾凤乡茶果场石岐一组。住所地光泽县。代表人丁后华,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官后火,男,195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告郭建华,男,1952年3月1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光泽县。原告福建省小方蛇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泽县鸾凤乡茶果场石岐一组、郭建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省小方蛇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将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小方蛇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省小方蛇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杰 敏审 判 员 陶 晓 熔人民陪审员 欧阳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娜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