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邓仕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仕田,邢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仕田。委托代理人侯皓蓝,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格。委托代理人何忠军,系邢格之姑父。委托代理人陶贤,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86号。上诉人邓仕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仕田与邢格达成协议。上诉人邓仕田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邓仕田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仕田撤回上诉,其与邢格间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其余事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上诉人邓仕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伟审判员 雍西俊审判员 雷发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