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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潭仲裁字第284号裁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且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亦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辖区,为加强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本案指定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更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潭中执字第150号案件指定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剑英审 判 员  蔡日总代理审判员  雷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