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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建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20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2014年7月10日因本案被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日因本案被云南省凤庆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8日被方山县公安局以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方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5)方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以本案已经方山县公安局大武派出所调解处理,被害人也书面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不当,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照明审 判 员  米守福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