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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晨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吴建祥管辖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晨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吴建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50号原告杭州晨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跃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国强。被告吴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晨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其住所地为浙江省德清县,故本案应由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建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