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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韩志兰与沈丽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4143号原告:韩志兰,女,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丽秀,女,194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韩志兰诉被告沈丽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志兰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