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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吴国华、李招弟与苏颖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华,李招弟,苏颖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67号申请人吴国华。系被害人吴某之父。申请人李招弟。系被害人吴某之母。被执行人苏颖麒。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娄底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10)株中法刑一初字第27号苏颖麒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苏颖麒应赔偿吴国华、李招弟经济损失合计314690.2元,已赔偿2万元。经调查苏颖麒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赔偿能力。申请人吴国华,李招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中法执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狄审判员 高辉雄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