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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牛英生与被告商丘市龙源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英生,商丘市龙源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牛英生,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商丘市龙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英生与被告商丘市龙源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英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英生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英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