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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文标与广州益圣洗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益圣洗漂有限公司,黄文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益圣洗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瑞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标,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梅修洪,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在东莞中堂江南工业区上班,上诉人户口在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千官镇云宵村委马石村105号,不在增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在上诉人处上班。故请求将本案移交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环保二路2号之一、之二,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