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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万国壁与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壁,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万国壁,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被告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轩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壁与被告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国壁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国壁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希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