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兴龙、林玲晓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兴龙,林玲晓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林兴龙。被申请人:林玲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兴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林玲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林兴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兴龙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林兴龙撤回申请。审 判 员 胡金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胡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