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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许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95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11日间,被告人许某在南安市诗山镇钱塘村水尾外66号其家中,冒充六合彩透码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号码为186××××6667的手机拨打电话给被害人,以提供六合彩中奖特码为由骗取被害人交纳信息费,并让被害人将信息费汇入其指定的四个银行账户内。后由“黑果”(另案处理)将银行账户内的诈骗款取出,抽成10%后再将余下的诈骗款汇至被告人许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此期间,被告人许某诱骗被害人向四个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户名庞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曾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户名王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张某)共转入人民币17100元。2015年2月11日,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诗山镇钱塘村水尾外66号抓获被告人许某,并当场查获作案工具诺基亚1202黑色手机1部及六合彩记账单25张。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六合彩记账单,提取笔录、提取手机信息照片,手机通话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多人拨打电话谎称能提供六合彩中奖特码,让对方交纳信息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计人民币17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许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许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许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某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7100元,以予没收,上缴国库。已扣押的作案工具诺基亚1202黑色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生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希迎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