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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郭良与马仁秋、王明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良,马仁秋,王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郭良。被执行人马仁秋。被执行人王明发。申请执行人郭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4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两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3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